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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31 吉地税所字〔199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人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到外省经营的建筑安装、装璜装修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应回我省纳税的,必须回我省缴纳所得税,违反本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从其开户行扣缴应纳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要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并于季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完税证明"(原始凭证)。经施工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原地缴纳年所得税;对逾期不报送上述手续或经过审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外埠企业,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出经营证"应按全省统一样式, 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签发并编号管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建安企业跨区域经营涉及一九九五年度汇算问题,仍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996年1月31日


吉林省税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