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晋财税〔2011〕31号
税谱®提示:请结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服务起征点的通知》(晋财税〔2013〕10号》引用。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