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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14 川国税函发[1995]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问:对1995年元月以后,仍实行按动用抵扣办法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该类纳税人应怎样使用和正确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

答:根据财税字[1995]42号川国税发[1995]93号 川国税函发[1995]95号的规定,出库国家储备物资,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破产、倒闭、解散、停业企业销售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995年1月1日以后,仍实行按实际动用数报批抵扣的办法。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确定为:外贸企业申请抵扣出口转内销售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川国税函发〔1995〕100号第四项问答规定执行;企业申请抵扣实际出库的国家储备物资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破产、倒闭、解散、停业的企业申请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凡动用抵扣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凡动用抵扣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州)国税机关审批,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

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向企业核发《增值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纳税人填写《核实证》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月份”栏填写动用存货所属月份,“抵扣比例”栏改为“动用抵扣”,“当月抵扣税额”改为“动用抵扣税额”,填写税务机关实际批准的抵扣税额。税务机关仍应按季审核,在《审核记录》页签字盖章。本季度无动用存货的,应予以说明。外贸企业一九九五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暂不填写,在《备注》第一页上填写一九九五年年初期初存货余额,并由发证机关审核盖章。

二、问:实行增税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比例抵扣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办法的,应如何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其应退(返)的增值税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应依照财税字[1995]42号的统一规定按比例计算抵扣的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退(返)税期内,其年抵扣比例统一确定为25%。上述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将本期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本期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抵扣完以后,再计算本期应退(返)的增值税税额。个别企业当年要求下浮抵扣比例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对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且当年要求下浮比例在10%以内的一般纳税人,省局授权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动用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应按川国税外[1994]20号的规定,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后多缴税款而需给予返还的,在计算其应返还的税款时,还应抵减已计入产品成本的出口货物动用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

三、问:三峡库区及国家重点工程搬迁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额可否从1995年起至搬迁日止抵扣完毕?

答:根据川国税发[1995]93号规定,对三峡库区淹没及国家重点工程搬迁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予以优先审批,加速抵扣。对要求从容不迫1995年起至搬迁之日止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完毕、年度抵扣比例高于25%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问:我省木材水运企业购、销木材发生的水上运输费用可否计算进项税额?雅砻江、大渡河木材水运局下属的木材销售售点(非独立核算)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木材水运局系我省三家大型森工水运企业,其购销木材采取水上运输的自运自销方式,具有运输和经销的双重性质,应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考虑其点多、面广、运距长的特点,水上运输费用占木材销售额比例高以及水运局会计核算形式的特殊性,根据三局所在地国税机关和省林业厅的意见,省局研究同意从1994年起,对我省三家木材水运企业征收木材购销增值税暂按以下办法掌握执行:

1、木材水运局在保持1993年实际税负的基础上,按木材实际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按木材购进价(含农林特产税)加水上运输的直接费用依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2、雅砻江、大渡河木材水运局下属的木材销售点(非独立核算),可以其1993年实际税负确定其增值税预征额(率),在销售地纳税,差额由水运局核算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结算。

五、问:木材水运企业下设的漂木管理(检查)站收取的木材赔偿费,应否征收增值税

答:木材水运企业因木材初盗、被抢收取赔偿费,是有偿转让货物的一种特殊方式,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

六、问:、国税函发[1995]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第一问第(一)答中明确了允许作为抵扣凭据的运费结算单据的范围。我省如何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货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我省规定,由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运输单位专业发票只限于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单位的专业发票。因此,对公路、水上运输单位及其他非国有单位开具的货票必须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方可作为运费抵扣凭据。

七、问:税务机关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设专人,并有保险柜(箱)和相应的防盗设施妥善保管专用发票。若税务机关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爱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中国税务报》和《四川省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涉及税务工作人员的,还应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工作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级予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后,其专用发票应如处理?

答:执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年销售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机关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及时清理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