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第二条及附件1、附件2、附件3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第二条及附件1、附件2、附件3废止。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0年,我局制定下发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甬地税二〔2010〕106号
),明确“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文件的出台,对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推动纳税人依法纳税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通知,新增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在清算时应按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新申报表启用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甬地税二〔2010〕106号
)第七条“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的规定将无法适用。为保障纳税服务规范的顺利推定,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我局多次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和讨论征求意见后,决定发此公告,作为我市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配套措施,对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二、文件出台意义
1、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以总局下发的配套申报表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报表进行调整,有利于推进和保障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落实,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绩效。
2、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本次调整新增《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同时明确清算房产类型,符合新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需要,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税源动态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三、文件重点内容
1、调整房地产项目项目清算房产分类,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相应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甬地税二〔2010〕106号
)第七条“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的规定
2、修订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新增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修订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3、本公告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于部分土地增值税项目涉及跨年度税款清算及入库,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和相关纳税人的权益,因此作此时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