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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2001-11-8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规定,条款修订,内容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废止第三条

优策网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4.24)规定,全文废止

市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
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金华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

月补贴标准()

住宅电话

无线通信

合计

厅级

正厅级

130

300

430

副厅级

120

250

370

县处级

(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职

120

200

320

市级机关各部门正职

800

200

280

调研员

(市、区)党委副职、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副职

80

150

230

市级机关各部门副职、纪检组长

60

150

210

助理调研员

科级

(市、区)机关各部门正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正职

60

150

210

市级机关各部门正科长、县(市、区)机关各部门副职、纪检组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副职,人大主席、纪委书记

50

100

150

主任科员

100

100

主持工作的副科长

50

50

100

市级机关各部门副科长

30

50

80

副主任科员

50

50

科员以下

3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