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8.08.22 辽国税函〔2008〕2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分期均匀摊入成本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农信联[2008]30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其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并实行省级管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116号)规定的标准,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在2008年6月份补缴2004年4月至2007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20438.96万元(具体额度见附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规定,经研究,同意全省农村信用社上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在2008年至2011年分四年平均摊入成本。
该文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