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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08.08                              冀地税发[1995]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27号文《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