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08.08 冀地税发[1995]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财税字[1995]27号文《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