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119号 2003-10-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原免税货物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近期,各单位应加强对国产农药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掌握、了解生产企业当前免税农药的库存、相应的原材料采购、领用、生产规模、销售等情况,切实做好增值税征免过渡中的征管工作。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关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