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8]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如具有《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查账方式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鄂地税发[2005]228号
)同时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