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蓝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蓝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3]21号2003-3-24
蓝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我县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蓝政[2002]8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3.00 2.30 1.60 1.00 0.50 .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永地(税发[2003]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