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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字〔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已被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政规字〔2016〕5号废止】

  第十二条修改为:“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依法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宁政发〔2003〕260号)

  第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

  第五点第(四)项修改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已被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宁政规字〔2015〕15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

  1、第三点第(十五)项修改为:“规范行政裁决。市住建委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2、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本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六)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

  文中的“市房产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七)市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9号)

  第二点第(十一)项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一是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各级政府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无线局域网产品,在采购招标中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二是大力扶持我市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对我市企业生产或研发的首次投放市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中,以及示范工程应用推广中要给予大力支持。”

  (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09〕50号)

  第二点第(五)项修改为:“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其他名优产品。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节能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其中对国家规定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九类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

  删除第二点第(六)项。

  (九)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108号)

  删除第五点第二款。

  (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宁政发〔2010〕213号)自2011年度至2015年度执行

  第三点第(十四)项修改为:“鼓励自主创新软件产品和服务应用。市政府参与投资的重大工程、重点应用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名优软件产品和服务;市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采用本市软件和服务的建设项目。”

  (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9号)

  删除第八点第一款。

  (十二)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2号)

  第六点修改为:“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8〕105号)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22号)

  (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9〕166号)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人医疗费用问题的补充规定(宁政办发〔2001〕33号)

  (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76号)

  (六)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83号)

  (七)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88号)

  (八)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156号)

  (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

  (十)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十一)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4〕138号)

  (十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94号)

  (十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95号)

  (十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4〕231号)

  (十五)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71号)

  (十六)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4〕213号)

  (十七)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

  (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48号)

  (十九)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00号)

  (二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06号)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51号)

  (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61号)

  (二十三)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06〕125号)

  (二十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3号)

  (二十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新材料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4号)

  (二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0号)

  (二十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8号)

  (二十八)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22号)

  (二十九)《 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8〕171号)

  (三十)市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217号)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关于在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