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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4〕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将第四条第三款(三)修改为“规费减免政策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免缴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规费。”。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随着我市机动车拥有量日益剧增,我市静态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为缓解我市“停车难”矛盾,鼓励多种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根据《南京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其他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独立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立体停车设施,主要包括自走式、机械式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等类型,不包括地面停车场及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三、职责分工

  市规划部门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为静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规划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等规划要求,牵头制订《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属地责任制,各区政府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任务的管理、推进和落实。市财政、城管、物价、人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投资公共停车设施的各项支持政策。

  四、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市国土部门每年对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设施的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和供地计划,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向社会公开。

  2.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包括地上和地下),以及利用城市交通、绿地、人防等配建停车场,可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3.社会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地下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停车收费区域确定。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按规划配套商业设施的,根据规划条件确定出让起始价。公共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不得分割销售或出租,可整体转让。

  4.对需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的停车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

  5.利用原有住宅小区空地、学校操场等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应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在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

  7.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8.地下停车设施项目用地可核发地下土地证。土地使用权可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确权发证给不同的主体。

  9.利用地面道路、闲置场地、储备土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经相关部门及用地主体批准,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性质不变。

  (二)商业配套政策

  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在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前提下,原则允许配建不超过30%的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测算,并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三)规费减免政策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免缴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规费。

  (四)资金补助政策

  公共停车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财政对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停车库补助20000元/泊位;地上停车楼补助10000元/泊位。

  (五)停车收费政策

  专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六)运营保障政策

  1.公共停车设施应按规划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2.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停车需求未能达到饱和状态,公安交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200米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

  五、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兑现

  (一)申报流程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提供达到项目初步设计深度的资料和手续(主要包括规划许可、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

  区政府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给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政策兑现

  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兑现优惠政策。用地政策和商业配套:由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予以明确;规费减免:由市住建等相关规费收取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补助:公共停车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8∶2比例核拨补助资金;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运营保障:由城管、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任何投资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用途。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本规定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