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部分条款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6-05-3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第十二条废止。
为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鉴定期:年度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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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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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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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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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注册资本 |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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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职工人数 |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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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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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所得税额 |
上年征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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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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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账簿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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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核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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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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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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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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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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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国地税合作,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工作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围。《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纳税人范围;强调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核定征收方式。《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由于年度中间无法取得纳税人当年度相关数据,为便于操作,《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对新办企业则采用最近季(月)度的上述对应指标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确保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税负公平,同时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办法》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标准内按最低标准确定我区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为充分落实纳税人知情权,《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要求对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果的公示地点、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核定结果进行联合公示。
(五)后续管理。明确了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合作开展核定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和差异复核、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联合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明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7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