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3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第三点修改为“台、港、澳毕业生符合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就业。”。
2.将第四点修改为“台、港、澳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同时在创业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论证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服务。”。
3.将第五点修改为“台、港、澳毕业生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台、港、澳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南京市台港澳毕业生接收函》,并由毕业院校按规定办理户档转接手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与台、港、澳之间的人才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投身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凡按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招收,并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港、澳毕业生),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进入我市就业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实施自主择业或创业。
二、台、港、澳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应聘或受雇到我市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从事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台、港、澳毕业生符合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条件的,直接报名参加,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就业;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台、港、澳毕业生单列招聘计划实施招考;必要时也可举办面向台、港、澳毕业生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考。
四、台、港、澳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我市申请办理市场主体手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规费的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同时在创业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论证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服务。
五、台、港、澳毕业生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南京市台港澳毕业生接收函》和《台港澳毕业生工作证明》。取得《台港澳毕业生工作证明》的台、港、澳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受法律保护,且与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六、持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地区毕业生还应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方可在宁就业;在宁就业的台湾地区毕业生,应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手续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台、港、澳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其自觉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
七、对到我市求职的台、港、澳毕业生,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推荐等服务;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就业的台、港、澳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做好其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学习期间的学籍档案的接收与保管服务。
八、支持和鼓励台、港、澳毕业生来我市就业是促进海峡两岸、大陆与港澳之间人才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推进内地与台港澳地区交流融合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宁台合作、宁港澳合作的重要方式。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为台、港、澳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用人单位和相关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台、港、澳毕业生来宁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