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公报2010-9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12、扶持人才发展。建立两地人才双向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两岸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人才合作培养基金和培养基地,互派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和合作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优先推荐进入“江苏省万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待遇;凡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人才)资助项目;对带动南京重点产业取得重大突破的世界顶尖人才,给予300—500万元项目资助;对突破关键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领军人才,给予100—200万元项目资助;对各类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择优给予50—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保障。
五、构建产业发展平台
13、打造特色园区。围绕“4+8+8”产业,规划开发园区产业对接定位布局,打造“集成电路设计、智能产业、软件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台资特色园区;充分发挥我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促进台资企业集聚;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园区内设立独立功能区,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鼓励台商通过各种形式参与规划建设,统一招商,统一运营,形成吸引台资集聚的特色园区;鼓励南京各开发园区、科技园区与台湾新竹科学园、内湖科学园、南港软件园等园区开展战略合作与对接。
14、做强品牌园区。按照“一园多区、优质发展”原则,加快推进“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可划定特定区域由台湾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自主管理。充分发挥品牌效应,积极引导产业配套完善的台资企业、宁台产业对接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园区。凡进入“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两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区县(开发区)按“谁收益、谁负担”原则给予企业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企业50%的扶持。
六、扩大贸易合作
15、支持台湾产品扩大南京市场。鼓励我市企业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各类展会及贸易对接活动,组织我市企业及有关机构赴台采购各类产品。帮助更多的台湾产品和在宁台资企业进入内需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旧换新等活动,鼓励大型超市设立台湾商品专柜。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的建设,在政府投资的我市重大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产品服务等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台资企业生产制造的优质产品。
16、加强贸易载体建设。支持两地社会团体和经济社团积极开展经济贸易促进活动,充分发挥我市台胞联谊会作用,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工作。继续与台北世贸中心共同举办“南京台湾名品交易会”,鼓励更多的台湾企业来宁参加展销活动,对其摊位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鼓励台资企业在南京“台湾名品城”建立销售公司总部,设立内销基地,打通进入大陆市场的出海通道,打造专业的台湾名品销售市场。建立服务绿色通道,对进入“台湾名品城”的台资企业在工商注册、市场准入、税务登记、货物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台湾名品城”台资企业应纳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留在河西新区内使用,所在区财政可按企业纳税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一部分用于名品城建设、招商、运营管理。
七、促进相互投资
17、鼓励台商投资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台商投资我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鼓励台湾软件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来宁投资发展;鼓励台商投资物流、中介、信息等服务产业,兴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游企业、高星级酒店及其它现代服务行业;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服务企业的并购重组,并购后的新企业经外资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对台湾企业投资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在招投标、项目贷款等方面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8、鼓励台资企业设立总部。台资企业在宁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并在宁进行税务登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市及区县(开发区)财政给予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鼓励台资企业在宁设立营销中心、总部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经营批发、零售业务,拓宽台湾企业产品在大陆的销售渠道。
19、鼓励南京企业赴台投资。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在台设立设计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建立商贸流通、餐饮、旅游服务等企业的在台分支机构和销售门店;投资台湾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我市外经企业直接对台承揽工程项目,鼓励对台签订劳务合作项目。
八、广泛开展民间交流
20、加强文化教育交流。充分发挥南京对台文化交流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中山文化、民国文化、妈祖文化等交流活动,拓展交流领域,简化审批手续,开辟快速通道。继续举办“宁台文化艺术周”,推动宁台两地优秀艺术家、著名演艺团体、文物机构等各方面的交流与互动。深化宁台两地文化产业合作,鼓励更多台湾文化创意人才来宁创业,加快建立“中华文化创意产业园”。加大宁台两地教育界、体育界交流力度,加强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与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中国文化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交流,鼓励两地中小学开展对口交流,鼓励台湾学生来南京就学。
21、扩大卫生合作。加强宁台医学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互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鼓励两地医疗卫生机构对口交流。积极支持台资在我市开设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其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部分在3年的免税期满后,视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延长优惠期限或给予减征。
22、开展旅游产业深度合作。在台北和南京两地互设旅游办事处或代表处,支持台湾旅游业来宁投资旅游社,参与旅游景区和饭店建设。深入挖掘两地旅游资源,加强策划包装,互推深度旅游线路,力争两地互游人次年增20%。
九、保障要素供给
23、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台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供地。符合点供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积极申请实行点供。台商投资的学校、医院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且用地集约标准符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经批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24、保障资源供给。对重大台资企业经营发展所需水、电、气以及稀缺原材料的调集供应,由市有关部门按年核实并予以解决。为台资企业提供人才信息咨询,帮助台资企业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台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在宁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校)针对台资企业用人需求,设立对口专业,培养台资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探索开展专业人才订单培养。
25、保障合作环境。对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开辟“绿色审批登记通道”,实现快速审批、及时登记。积极争取继续增加宁台客运和货运航线、航班;加快南京港的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开辟宁台海运航线;加快推进设立金陵海关和综合保税区,建立完善电子口岸,建设更加高效的报关通关体系。
26、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两地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打击盗版及仿冒,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十、加强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27、大力扶持台籍人员创业。台籍人员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台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台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28、积极帮助台籍学生就业。对在南京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视同境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台籍毕业生符合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招考;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台籍毕业生单列招聘计划实施招考;必要时也可举办面向台籍毕业生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考。台籍毕业生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就业的,享受在编同岗人员同等待遇。
29、改善台胞社会保障水平。在我市工作的台籍职工,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在我市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待遇;开辟就医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台资医院试行开展代办台湾健保卡结算业务,为台胞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制定台胞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切实满足台胞子女的入学需求;台湾居民到我市购房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切实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30、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台胞在所有开放领域的投资服务;健全台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畅通联系渠道,提高台胞权益保护水平;认真办理台胞投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台胞合法利益。
附件:南京市台资企业可参照享受的主要政策目录附件:
南京市台资企业可参照享受的主要政策目录
1、《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行动计划》(宁委发〔2010〕15号)
2、《市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9号)
3、《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
4、《关于帮扶企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意见》(宁地税发〔2009〕37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82号)
6、《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宁科〔2003〕209号)
7、《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
8、《市政府批转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支持扩大内需做好当前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212号)
9、《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8〕174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12号)
11、《市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217号)
12、《关于促进南京市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宁国税发〔2008〕134号)
1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