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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穗府办规〔20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我市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颁布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允许“一址多照”,即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的企业以及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选择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即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只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取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的规定。通过实施一系列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改革举措,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了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全市新增商事主体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明确提出“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对商事主体住所的条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的授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

  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

  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一)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四)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主营项目属于住宿业)内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五)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属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仍按现行商事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有关场地证明材料。

  上述有关部门(单位)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场地使用证明是否符合现行商事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本意见规定。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不再将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作为核定经营期限的依据。

  四、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

  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行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艺创作等行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并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收法律文书;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有关商务秘书公司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 穗府办规〔2016〕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1年1月26日印发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的解读
2021-02-01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要求,现就《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依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4年以来,我市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释放更多场地资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等制度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成为制约商事主体登记的主要因素,解决因住所条件而引致的“登记难”困境,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在北京、上海、深圳、珠海、顺德等地已不同程度的简化场地登记要求的情况下,如我市不抓紧时机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将不利于保持和增强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竞争力。据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制定《意见》,为实行既符合广州实际情况、又有利于释放更多场地资源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意见》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并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穗府函〔2013〕62号)、《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国家、省和本市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五条,第一条规定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第二条规定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第三条规定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第四条规定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第五条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意见》有何创新举措?

  (一)简化对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条件。

  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资源变得愈加稀缺,住所已成为制约投资创业的重要障碍。为此,《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条件。其中,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是对《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中“一址多照”情形的进一步放宽:一是明确在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须存在直接投资关系、无须在专业园区内,也可适用“一址多照”制度;二是将“一址多照”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展到全部商事主体。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是对《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中“一照多址”情形的进一步放宽,不再设置“住所和增设的经营场所须属于同一行政区”的限定,即企业在住所以外的全市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均可适用“一照多址”制度。

  (二)列明特定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场地登记要求。

  《意见》列明五类特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一是位于专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内的,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二是位于南沙自贸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提交自贸区、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是位于市场内的,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四是位于宾馆、饭店内的,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五是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

  《意见》提出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明确在专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互联网+”等行业的企业,住所可以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并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收法律文书。

  一方面,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电商类、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创业门槛,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另一方面,如果全面放开商务秘书公司及其服务对象范围,可能导致大量利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行为,其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以及挤占公共资源等行为等将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明确我市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但同时限定其服务对象的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

  五、《意见》实施有何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商事登记改革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组织分工,将《意见》各项措施的实施落实责任到人。

  二是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事后事中的监管并明确相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19年,我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见》被列入集中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名称、职责作相应修改;二是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公证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删除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的表述;三是依据上级最新政策文件,更新规范了个别文字表述;四是延长了有效期。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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