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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的通知
穗市监规字〔2020〕7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五)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通过市场主体监管系统报送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向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对于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通过市场主体监管系统报送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的商事主体,作出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通过市场主体监管系统报送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

  第六条 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报送)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草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决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有关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七条 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自收到本规则第三、四、五条所列的证据材料、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将有关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商事主体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登记机关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出具收到材料清单,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通过核实发现将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一)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的;

  (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的;

  (三)因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四)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更正其公示信息的。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符合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消除经营异常状态)。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提交已纠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应当自收到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移出或不予移出决定,作出移出决定的,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依法符合信用修复的除外。

  登记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标记、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文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住所,包括企业法人的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决定审批表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3.     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审批表

  4.     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5.     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异议申请书

  6.     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异议审批表

  7.     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

  8.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9.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10.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

  11.     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12.     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

  13.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14.“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表格略)




【政策解读】《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的解读
2020-06-30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解读如下:

  一、《规则》的背景介绍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不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企业进行履行义务的警示,对社会提示风险。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同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手段。为了落实《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起草了《规则》,使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操性。

  制定《规则》对规范广州市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保障,只有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国发[2014]7号)、《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是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的程序规范,明确了证据材料的具体要求,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更加流程化、规范化、程序化,避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各行其是,损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第2条)。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商事主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规范做法(第3条、第4条、第5条)。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的流程(第6条、第7条)。四是商事主体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提出异议,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商事主体申请的规定(第8条)。五是商事主体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商事主体申请的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四、本次修改内容

  2019年,广州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名称、职责作相应修改。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