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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12-2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现对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一、制造业

1.电瓷业

10%

2.工业陶瓷业

7%

3.鞭炮业

8%

4.其他

8%

2

二、采矿业

1.煤炭开采业和洗选业

12%

2.石灰石采选业

10%

3.其他采矿业

10%

3

三、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小水电业

15%

2.其他

15%

4

四、建筑安装业

10%

5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1.交通运输业

10%

2.其他

10%

6

六、批发和零售业

4%

7

七、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

14%

2.餐饮

14%

8

八、娱乐业

24%

9

九、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

20%

2.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以外)

16%

10

十、农、林、牧、渔业

1.农、林、渔业

3%

2.其他

10%

11

十一、其他行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