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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6号 1990-1-31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