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3]135号 2003-12-29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确定为3.3%.
二、本《
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