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字[1997]22号 1997-1-6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中央文件已于2013年1月30日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审批退税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上述企业必须坚持“先入库、后返还”的原则,对不如实申报或不按期入库的,基层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追缴入库,对追缴入库的税款不再给予返还。
二、对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继续按省地税局鲁地税流字[1995]第2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或弄虚作假、翻牌、挂靠、租赁给外单位经营的,以及本企业职工承包,只交纳管理费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现类似问题,已返还的税款如数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