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733号 2001-12-24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在支付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扣除对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由市级国税局确定,在以后2—3年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