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余国税发[2010]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税收征管的责任感,形成上下齐管的有效机制,现结合我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不断加强政策宣传,努力夯实征管基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主要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加强对纳税义务人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应注重强化对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税收政策宣传,增强其国家税收主权意识,提高其扣缴税款和护税协税的责任感。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和户管员要自觉加强对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征管水平,为我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夯实工作基础。
二、要切实抓好税源监控,严格防止税收流失
一方面,要规范各种台账登记管理,做好档案建设。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实行税务登记管理,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项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及时掌握并跟踪纳税人的跨国(境)投资、交易等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畅通信息来源渠道。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自身职业优势,加强与外经贸、发改委、工商、外汇管理、海关、地税、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的定期联系,充分获取相关设备技术引进、股权转让、租金、利息等涉税信息,做好备案登记并予以核实。
三、要强化源泉扣缴,确保征管到位
一方面,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督促扣缴单位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代扣代缴。在发生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税收有关政策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讲解清楚,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以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享有的权力,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同时,在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时,争取靠前辅导,帮助企业在商定涉税条款时维护好自身利益,明确划分各自纳税义务责任。另一方面,要不断规范非居民税收申报管理。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要求非居民企业或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对其建立分户档案和管理台帐。另外,要加强对非居民税收征免税管理,务必严格依照税法规定正确划分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项目,准确核实非居民身份证明,确保征管到位。
四、要明确各自管理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明确税政管理、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部门和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岗位操作规范,加强岗位衔接和协调,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纳入责任考核机制。对所辖区或所管户发生非居民涉税事项而放任不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和国家主权受到侵害的,将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五、有关行业核定利润率标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业务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行业核定利润率标准如下: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2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4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为20%。
如果各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到市局,由市局研究确定适用的利润率后,再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