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切实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
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上饶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饶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买卖
契税由购房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购房人如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
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购房人的纳税义务。若受托人未能按时、如实申报缴纳,购房人须
自行承担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购房人委托代为办理
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必须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本公告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新建商品房应缴纳的
契税,必须于2018年1月31日前缴纳入库,若发现未按规定缴纳,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新建商品房买卖
契税纳税申报需要资料
(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不包括预收款收据);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住房查询证明;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2.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享受
契税优惠的,提供减免
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