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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3]17号 2003-1-1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过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非典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的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