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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4月12日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4号公布 1994年05月01日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