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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60号 2007-4-9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有效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大了防范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在突出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加强调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既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更要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发生《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需报市局备案,并经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方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待市局明确意见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