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55号 2001-10-30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通知》第二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出具认定证书,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