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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2-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结合萍乡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对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在萍乡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规定的相应行业和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各单位不得对律师、会计、税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按本公告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实行核定征税的中介机构,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

四、本公告不适用房地产行业。

五、本公告自申报期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附件1

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一、制造业

1.电瓷业(高压)

10%

2.其他

8%

2

二、采矿业

1.煤炭、铁矿开采业和洗选业

12%

2.其他

10%

3

三、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

4

四、建筑安装业

10%

5

五、交通运输业

7%

6

六、商业

5%

7

七、服务业

1.律师、会计、税务、审计等中介服务

25%

2.其他

10%

8

八、娱乐业

20%

9

九、其他行业

10%


附件2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为统一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萍地税公告〔2015〕9号),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本公告仅限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按本公告中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八、本公告自申报期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即所属期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