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151号 1997-8-19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70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鲁地税征字[1995]34号
)要求,进一步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积极与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
二、要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扣缴义务人须知》由省局设计,各市、地自行印制。
三、抓紧落实《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除《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外,还应有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7〕91号
)文规定,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