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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信息化建设,加速人才队伍培养,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建立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应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

各级要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纳入全局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工作汇报,督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动态,领导和支持所得税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政策管理、研究和完善管理措施、制定考核办法、提出管理建议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助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作,定期交换税收情报,确保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外部条件。

第五条 各级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列入税收管理员制度、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的核心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六条 各级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工作情况,认真开展调研,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各级要结合实际,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第八条 各级要对企业按行业进行科学分类,实施统一的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并选择一至两个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深入开展联评联查,调整、完善和创新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与方法。

第九条 各级要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依法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第十条 各级要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传递的畅通。

加强与外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协作,特别是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管理协作,督促汇总纳税企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

对总机构在外地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就地税收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合作,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登记管理,开展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严格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其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帮助、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落实税收优惠,加强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每年开展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当年可以按照优惠税率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确认,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要支持和指导纳税人依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结论,加强后续监管工作,依法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

加强对免税收入、免税所得、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税基式税收优惠的管理,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同时附送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对税基式税收优惠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实地核查,省局和市州局不定期抽查。

各级应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实行跟踪管理。对税基式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的减免税,要建立电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等异常申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托征管软件,建立申报预警制度,及时组织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后疑点不能消除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合并、分立、清算以及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特殊事项的报告后,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提示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并实行跟踪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特殊事项难以进行税收处理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发生重大涉税事项不报告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要及时掌握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情况,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落实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和源泉扣缴制度,强化境外所得和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管理。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经常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要突出服务重点,在新税收政策出台、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等重点环节,以及针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应积极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扎实开展税法咨询和辅导,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要创新服务方式,健全和完善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绿色申报通道、“一站式”(一窗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要约服务等特色服务活动,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可设立单独的办税工作室。

第五章 核实税基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夯实税源基础管理,定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积极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与统计,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

加强与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掌握户籍信息,协调好国、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落实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财务会计软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引导企业建账建制,督促企业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交易管理制度。

建立重点税源台账制度,省局对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建立重点税源台账,其税源变化情况由市州局分季度上报。其他重点税源户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和监控。

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税收合作,建立健全对跨境交易、境外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跨国税源的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重点要关注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指导和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要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依据企业的发票、收据、经济合同、自制凭证、账簿、文件、电子数据等,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对特殊收入事项,如非货币形式收入、境外所得、分期确认的收入(包括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要及时核实其申报纳税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前扣除项目的核查力度,加强发票等原始凭证核查,核实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关注税法与会计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等)的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指导和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支出,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单笔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要重点核查。

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纳税调整额的计算过程,检查其合法性。对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创业投资抵扣所得额、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规范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对自主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认定、收集证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和税收综合征管等信息管理系统,适时开展外部调查,比对下游企业的大额成本费用项目与上游企业的收入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上下游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实行链式管理,验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关联方的确认标准,结合会计报表上的关联方信息,以及了解掌握的其他信息,建立关联方档案和税收管理台账。对关联方的转让定价,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加强省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税收管理,必要时由省局牵头,组织相关市州局实行联合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加强与工商、国资委、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积极参与企业清算。在企业清算期间,要加强企业清算的税收管理,不仅要依法追缴欠税,而且要依法计征清算期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对清算企业要按户建立清算和注销档案,强化清算和注销检查。

第六章 完善汇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和预缴方法。其中,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分季预缴;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者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分月预缴。各级应规范预缴申报,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或逾期未申报行为,开展预缴申报审核,督促税款及时申报和入库。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对汇算清缴实行全程管理与服务,广泛宣传发动,按时提供表格,开展咨询辅导,做好涉税审批,倡导电子申报,受理审核资料,及时办理补(退)税,实施催报催缴,汇算清缴申报率必须达到100%。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揭示税源变化,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各项汇算清缴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要引导和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醒自行汇算清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或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第七章 强化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努力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等纳税评估工作体系。根据行业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确定评估重点环节和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确定重点对象,依次进行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要运用税收征管软件,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涉税数据和信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省局和市州局要按照分行业管理的要求,实行数据集中,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并以此为依托,逐年按行业设立省级或者市州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第三十条 对重点税源户,应一个季度或半年进行纳税评估;对异常申报户,适时实行评估。对不同时期的同一纳税人或者同一时期的同一行业偏离标准值在30%以上的成本项目,以及突增突降幅度在30%以上的费用项目,应作为异常的成本费用项目实施重点核查。涉嫌偷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对省内跨市州汇总纳税的企业,其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由省级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或指导,对市州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的企业,其管理方式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八章 防范避税

第三十二条 各级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开展反避税调查;要注重日常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避税疑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和调查。要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调查力度,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纳税人开展反避税典型调查,形成重点突破,逐步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要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实施重点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

第九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加快建设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增强现有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要积极参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需求,测试应用功能,尽早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

第三十六条 各级要积极推广运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升级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各级要加强申报数据的采集和应用管理,确保及时、完整、准确、畅通、高效。

第十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的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优先将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年轻税务干部充实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市州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县市区局税政科要确保有1-2名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的地区,可单独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职责,坚持培训与实践相结合、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省局每年至少举办1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师资(骨干)培训班;市州局每年至少举办2期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尝试将业务骨干送到企业实习锻炼;县市区级局每年至少举办3-4期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培训班。

第三十九条 各级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和要求,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尝试推行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分层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专家人才库,实行有差别的待遇和提拔使用制度,进一步激发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活力,保持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