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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2020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所得税税务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全市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宜春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除农、林、牧、渔业及商业应税所得率按5%外)比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宜春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表.doc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调整表


序号

税目

子目

税率

1

生产经营所得

建筑业

2.50%

销售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

4.95%

其他行业

1.50%

2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建筑业

0.60%

3

财产租赁所得

房屋租赁

1.50%

其他财产租赁

1.50%

4

财产转让所得

住房

1%

非住房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