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07 沪地税地〔1996〕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6]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已经到期。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64号
)《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内称: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