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3]30号 2003-9-26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2011、2014年分别进行了调整,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花岗石和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