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7-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将文中的“监督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修改为“监督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法制科”。

(二)将文中的“联 系 人:何桃生”修改为“联 系 人:何莉”。

(三)将文中的“联系电话:0795-3930906”修改为“联系电话:0795-393100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鼓励企业对原煤进行就地洗选或自采自洗,保护环境和生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发〔2014〕78号)文件精神,经认真调查,仔细测算,并征求各县(市、区)税务局及相关纳税人意见,现确定全市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为0.6,并予以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    址:宜春市文艺路8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