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104号 2003-6-2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鲁地税函[2003]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方税务局请示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是以房产这一特殊商品为标的物的商品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上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