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1994]5号 1994-2-18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基本改变了1994年《暂行条例》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财税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3]1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承包制同税制改革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地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省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其它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单位和组织,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承包、包干企业不论是否到期、均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纳税额高于承包、包干合同上交利润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终返还给企业;异地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年终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务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减按27%的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各级残族人联合会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福利生产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是指民政部门(含“残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确认并取得有关证明的“四残”人员。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中央和省定政策之外再开新的口子,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