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2018年第8号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废止第三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宜春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宜春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应缴纳的契税由购房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实名申报缴纳。
二、特殊情况如需委托其他个人或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他人)代为缴纳契税的,应书面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受托人持“委托代办协议”到税务机关代为缴纳。对购房人未与他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而由他人代购房人办理申报缴纳新建商品房契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购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购房人的纳税义务,若受托人未能按时、如实申报缴纳契税的,购房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三、鉴于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未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且已代收新建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必须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缴交手续;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缴交税款的,一律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已代收的契税退还给购房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未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且已代收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在2017年9月15日以前未缴交又不按规定时间退还给购房人,以及本公告发布后未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仍继续代收购房人契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契税的管理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要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文件向社会公告,并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短信平台、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契税申报缴纳的宣传。
六、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个人承受房屋的,应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申报缴纳契税;单位承受房屋的,其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契税,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七、各地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对暂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由个人购房人自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家庭住房登记信息。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