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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含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含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4-30 深国税发[1998]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明确界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含义的请示》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4〕31号),批复如下:
享受有关来料加工增值税免税事项的出口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并在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退税机关已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企业。
出口企业需享受来料加工增值税免税优惠应按国税发〔1994〕31号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