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0]71号
税谱
®
提示:根据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
®
提示:根据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15号
,以下简称“财税1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10〕9号
,以下简称“国税发
9号
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财税
115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审核确认,依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文件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部门和海关,依照文件规定批准确认。
二、适用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财税
115号
文件”附件所列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范围。
三、基层局进出口科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初审、和监管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审核、审批工作。
四、没有法人营业执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等研发机构,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基层局进出口科依照“国税发
9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为研发机构办理退税认定。
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采用特殊政策退税管理,研发机构在申请退税时,不用提供电子数据。基层局进出口科应严格按照“国税发
9号
文件”第七条规定,审核研发机构附送的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外,还需研发机构提供设备明细表、设备说明书、设备照片等资料。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申报资料归档管理,对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台帐样式另行确定)监管。
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会同基层局进出口科,对研发机构采购的设备进行实地核查、核对。
附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15号
)
2.《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3.《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4.《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