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7]16号 1997-7-17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的管辖权问题
(一)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由传销企业代扣代缴的,其地方税收由传销企业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二)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未经(或无法)代扣代缴的,其地方税收由传销人员户籍(或住所)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二、各地接到文件后,要立即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全面掌握传销企业的有关情况,凡未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的传销企业一律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督导其按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传销业务的地方税收进行源泉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