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轮胎垫带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90号 2003-5-7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日常征管中对汽车轮胎垫带是否征收
消费税政策不够明确,不易掌握。经研究并请示总局同意,现就汽车轮胎垫带征收
消费税政策明确如下:
消费税税目注释规定,汽车轮胎税目的征税范围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轮胎垫带是有内胎轮胎(如:斜交轮胎)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用于保护内胎着合面不受轮辋磨损的环型带。因此,企业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含轮胎垫带),凡属组成成套产品销售且帐务上不能分别核算、划分清楚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
消费税,不得扣除轮胎垫带的销售额。
企业单独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垫带,不属
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