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比对异常异地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105号 2005-5-25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稽查局案件稽查情况发现,近期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异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协查的回复率不高,致使大量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无法及时确定真假,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为了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加强异地海关完税凭证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员每月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所控管业户比对异常异地海关完税凭证。
二、管理员对比对异常的异地海关完税凭证首先检查企业抵扣联纸质发票:
(一)对比对不符的异地海关完税凭证,应将纸质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及存根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纸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电子信息比对后,两联相符的,此发票可作为正常发票允许抵扣;如纸质发票与存根联电子信息比对后不一致的,应填写《海关完税凭证协查函》(附件1),向海关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
(二)如果属于抵扣联重号、缺联的,应先检查是否存在重复抵扣现象(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协查函》,向海关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如存在重复抵扣现象,应首先追缴重复抵扣税款,按现行税法规定处理。
(三)海关所在地税务机关回函后,被确定为假票或有假票重大嫌疑的,转日常检查部门处理。
(四)自发出协查函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转日常检查部门处理。
(五)对当月比对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税款金额达到50万元的,直接转日常检查部门处理。
三、对缺联、重号以及纸质发票与存根联电子信息比对后仍不一致的不符发票,应要求企业报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以及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关单号码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汇款栏次报关单号码是否一致。
(二)报关单上的币种,总价格与核销单的币种总价格是否一致。
(三)报关单上的起运国与核销单上收汇国别是否一致。
(四)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商品名称,数量与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一致。
(五)托代理进口协议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对以上内容核对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采用远期信用证不能及时提供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逾期结汇证明材料后,在其取得核销单后再进行审核。
对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经比对后发现明显疑点的,转日常检查部门处理。
四、检查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帐务处理、资金往来、银行付款方向、货物运输发票、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市稽查局根据日前开展“海关完税凭证”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归纳了《九种识别假“海关完税凭证”的方法》(附件3),各单位在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中,要对照这些方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假票嫌疑的,转日常检查部门处理。
五、对异地缺联、重号以及纸质发票与存根联电子信息比对后仍不一致的不符海关完税凭证,检查时要制作《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附件2),记录企业重复抵扣情况,报关单、核销单以及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审核检查情况以及其他疑点检查情况,协查情况,检查处理情况等。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异地报关进口货物代征税款抵扣实行“三单一书”审核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209号)停止执行。
附件:1、《海关完税凭证协查函》
2、《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3、《九种识别假“海关完税凭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