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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7]147号 2007-10-12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15-30%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