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115号 1995-12-1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文)等有关税收规定精神,现对
企业所得税有关财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向职工收取的进厂费、离厂费、落户费等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用电量增加,而按规定交纳的电力扩容费,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3.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不包括特殊工种人身保险)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县以上工会部门为安置待业人员所新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凡符合劳服企业标准的,经上级主管工会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报地税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国家对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报批减免
企业所得税时,需另附《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富余人员证》。
5.企、事业单位内的独立核算的工会技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计算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经省局研究,应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时间。
7.纳税人的产权转让收益,属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