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函字[1996]3号 1996-12-26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673号
)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