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萍乡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萍乡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萍乡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相关证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萍乡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住房交易行为。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交易及四县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异议处理暂按原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及四县区存量住房交易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异议处理。四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处理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一)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向其宣传、解释房地产评估政策法规,说明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纳税人消除异议的,征收机关按存量房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和开具发票;若纳税人未消除异议,转入价格复审环节;
(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不予认可,按存量房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对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予以认可,进入价格复审环节。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转入申报环节;
(三)纳税人对征收机关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受托评估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并按此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和开具发票。
(四)对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结果为计税依据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缴款期限、按照税务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纳税人在缴清税款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萍乡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附件1)后,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勘查(两名正式干部以上)。初步审核时间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并将相关材料报萍乡市税务局主管科室备案;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均按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价格较低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九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分别提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的,以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载明价格为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征收机关应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需到现场勘查)并按程序进行价格复审,出具《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的,由征收机关填写《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附件5),按照复审程序逐级签署意见,确定复审结果并作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若对征收机关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纳税人应在收到征收机关出具的《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后,按程序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在《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上签署意见后,征收机关在2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附件4),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的结果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受托评估机构三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萍乡市税务局按规定程序确定一批具有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作为异议处理个案评估的单位,如需个案评估时,从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依法独立、公平公正进行评估。如受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高于或者等于税务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受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同时征收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实行个案评估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按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十四条 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初审并进行政策解释与沟通后,与纳税人达成意见一致,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萍乡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
2. 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3. 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
4. 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
5. 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
6. 异议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