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字[1996]23号 1996-5-3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中央文件已于1999年11月19日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8号
《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农膜不论生产或流通环节,不分经营单位或销售形式,均免征增值税。
二、对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应严格按照列举的生产企业范围和产品范围,在生产环节给予免税照顾,各地不得扩大免税范围。
三、对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分经营单位和销售形式,均免征增值税。
四、以上免税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税期限,对明确列举不再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产品,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应严格加强管理,确保从1996年4月1日起及时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