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6〕236号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威海、德州、聊城、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济南等10市部分土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