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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2-11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有关备案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均属于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资料报送时间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底前,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2009年度的备案事宜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备案报送资料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农户小额贷款分户利息收入明细表。
(二)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单笔保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将减计收入所需具体证明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备案资料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备案资料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